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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生请、销假规定

2015-06-0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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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准请事假。 2、学生生病原则上在学校或就近的医院治疗休养。 3、学生病假或不离开市区当日办理完毕不外宿的事假由班主任审批。

1、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准请事假。

2、学生生病原则上在学校或就近的医院治疗休养。

3、学生病假或不离开市区当日办理完毕不外宿的事假由班主任审批。

4、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请事假的,3日以内(含3日)校区负责人审批,4日以上(含4日)学生处审批,7日(含)以上由主管剐校长审批。

5、公休日石家庄市及其附近学生经班主任批准.可以回家(原则两周一次),但必须在公休日最后一天的19时前返校参加晚自习。

6、学生请病、事假或公休日回家返校后必须按时向班主任销假,班主任按批准权限报告有关领导。

7、节假日、公休日、寒暑假,学生按规定时间离校,不得提前。寒暑假学生必须在两天内全部离校,假期学生不能在学校住宿。

8、节假日、寒暑假学生必须按时返校,返校当日22时前各班班主任将学生返校情况报校区负责人,学生返校第二天校区负责报学生处,对未按时返校的应尽快查明原因,凡无故不按时返校的,应严肃处理。

9、学生请事假原则上不予续假,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提前报告,经批准后方可续假;逾期不归者,班主任应尽快查明原因,不管什么原因,未经批准不按时返校的应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。

10、因路途较远等原因,回家后当日不能返校者,家长来电请假方可批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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